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919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XXX。
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内蒙古兴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兴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查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