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碧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袁俊文诉内蒙古兴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准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919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XXX。
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内蒙古兴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兴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查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