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21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做出的(2018)内0102民初21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401454.49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佛山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401454.49元人民币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527.27元,由申请人佛山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呼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