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自来水公司

2018湘0527执195号(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与绥宁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7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绥宁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正路。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宁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7)湘052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527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