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3民催17号
申请人:常德市华鹏亿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常德市华鹏亿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德市华鹏亿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50005323738430、出票时间2016年12月05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05日、票面金额人民币60万元、出票人中船重工环境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大浦污水处理工程(一期)管网项目部、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申请人常德市华鹏亿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持票人)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德市华鹏亿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常德市华鹏亿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吕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