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3民初94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寿东,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琳,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亭洪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92116。

法定代表人:周柏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4元,减半收取5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全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陆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