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1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威诗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坳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金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君,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盈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吕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远富,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浙江威诗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威诗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威诗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威诗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上诉人浙江威诗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佳
审 判 员 姜秀莲
审 判 员 曾 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晓晟
书 记 员 王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