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星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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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9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312276XR(1/6),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22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吕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白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衢州市新新街道白沙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星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白沙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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