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8261号
原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8312276XR,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22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吕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美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吴雯雯
人民陪审员  毛爱娟
人民陪审员  梅雪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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