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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24执恢63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民终3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吕伯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1471977+25400+1260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本金1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1977元,执行费25400元,诉讼费126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