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2247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纳海水产养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阳村3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88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海水产养殖(上海)有限公司、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纳海水产养殖(上海)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