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83执异19号
申请人: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案号:(2020)浙0683执1778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付款凭据、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3月28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参与听证,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参与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3年6月26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信浙-A-2023-XXXX《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13个债权合并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包括本案未受偿债权(本金0元、利息4023682.66元);2023年7月10日,双方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宜。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与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XXXX-X《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7月14日,双方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宜。
2023年10月23日,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23望转《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38万元;同月26日,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全额转让款。2023年11月6日,双方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连续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的申请,变更最后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后转让给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衡明实业有限公司受让后转让给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次债权转让的过程明确、连续,并均依法定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最后受让人,其变更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新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浙0683执177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