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836号
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40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军,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航,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高湾镇南海崔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付树岐,任总经理。
原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1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常建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俊香
法官助理 刘秋军
书 记 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