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925执48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冀0925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万元,本案执行费2201元被执行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交纳;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要且同意本案结案。该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0)冀0925民初915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冀0925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