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9民终6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高湾镇南海崔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付树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赔偿款22万元(含已给付的2万元);
二、如上诉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逾期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上诉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赔偿款27万元(含已给付的2万元);
三、其他双方无争议。
一审按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