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民初891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高湾镇南海崔公路西。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庆)华与被告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财产在价值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庆)华以其名下所有的冀J×××**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兴县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