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兰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5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兰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丽景名苑二、三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兰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21)新43民终3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549,75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844元、公证费1,649.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581元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5日支付申请人200,000元,针对余款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在2022年4月15日付清欠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5执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星
审判员****提马合鲁普
审判员娜孜古丽塔***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