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722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小清。
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5号盛源大厦七、八层。
法定代表人段太如。
被执行人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解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在执行浦北县绿宝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722执1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