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浦北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小清。
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5号盛源大厦七、八层。
法定代表人:段太如。
被执行人: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解放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
被执行人:高辉,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在执行浦北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北县古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72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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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