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丽锦名苑二、三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黄朝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怀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中段523号。
法定代表人:常兆武,局长。
原审被告:宋在权,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交通运输局、宋在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1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质认定错误,按**的诉状来看,该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且绝大部分款项已进行了交付,**起诉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是要求承担款项给付,是对工程的结算,其纠纷属于对剩余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债权纠纷,诉讼标的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到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1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内容载明,该项工程地点在怀远古城镇,属于安徽省怀远县辖区,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标的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超
审 判 员  王传康
审 判 员  庞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季 鹏
书 记 员  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