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民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2768678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二、三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037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3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缴纳上诉费。因上诉人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而是逾期缴纳上诉费,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