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利铮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324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利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西路1号中国铁路物流柳州物流园内九号楼9-22号,组织机构代码:574552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黎合江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大楼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2839003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利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执行本案的连带责任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利铮贸易有限公司同意,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制作的(2015)金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