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226执783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州湾大道丽锦名苑二、三层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037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226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9101.32元及利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46100元及利息,支付延迟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目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名下房产有查封和抵押,无车辆,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216415.86元并已兑现给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共计808785.4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6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条件成熟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