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028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长白山特产商贸城北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国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桦人社监理字[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1991年至2010年,***在被执行人单位工作,2010年内退。2019年3月27日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60号判决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被执行人未缴纳2017年7月至2019年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9月2日作出桦人社监理字[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接到桦人社监理字[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返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被执行人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日。1991年至2010年,***在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内退。2019年3月27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82民初60号判决:一、被告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自2017年10月24日起,原告***与被告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二、被告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42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14个月,工资按300元/月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公司未缴纳2017年7月至2019年社会保险费。2019年9月2日,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桦人社监理字[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限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按照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的标准缴返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交部分除外)。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对桦人社监理字[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2020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桦人社监理催字[2020]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理决定。2020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桦人社监理字[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桦甸市腾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桦人社监理字[2019]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