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417号
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44378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