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飞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2501号
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4437803W。
法定代表人:何维明,总经理。
被告:山东飞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466号四闲院落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725P5L。
法定代表人:刘飞飞,经理。
被告:刘飞飞,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陈飞,女,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陈万海,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杜志军,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葛士卫,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飞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飞飞、陈飞、陈万海、***、杜志军、葛士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