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枫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1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枫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金大地五金建材市场B2-3幢19号。
法定代表人:夏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青,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法坤,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海宁,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维明,总经理。
上诉人东营市枫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周海宁、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枫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营市枫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枫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上诉人东营市枫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潇雅
书 记 员  陈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