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375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东**1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11970********。
被告:东营众投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175号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X062M。
法定代表人:董**。
被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綦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443780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众投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