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538号
申请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3号楼106C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63513.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申请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1月4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63513.9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颜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