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348号
申请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滨,男,1975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82号2**203户。
被执行人:青岛***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3号楼106C室。
法定代表人万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滨、青岛***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青岛仲裁委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733号、青仲补裁字(2021)第7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市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733号、青仲补裁字(2021)第733号裁决书指定由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