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7233号
原告:燕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北路西侧、孤山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296828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燕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燕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燕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