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5472号
原告:咸阳恒基节能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江斌,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住社,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恒基节能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恒基节能节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名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恒基节能节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恒基节能节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咸阳恒基节能节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杨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婉婉
打印:吴承洲校对:吴承洲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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