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初31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烟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任洪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烟台荣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郭翠英,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Ⅳ-6小区漓江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温建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荣科电子有限公司、烟台华闻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10元,减半收取计19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守远
审判员 侯伟平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