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云南国光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政教路43号莲华办事处商住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667437H。
法定代表人:王驰。
被执行人:王驰,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王浩然,男,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国光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驰、王丽萍、王浩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521民初2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丽萍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西山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驰名下云A×××××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王丽萍名下云A×××××号车、云A×××××号车、云A×××××号车共三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王浩然名下云A×××××、云A×××××号车共两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