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光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521执恢182号

**: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国光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2019)川0521民初223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4280000

元及利息428400元,并从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3月31日,每月月底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当月利息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号××号房屋(房屋所权证号:9××1号),所得拍卖款1600161.6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冻结并提取了被执行人云南国光豪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屏县裕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448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分别于2020年8月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200000元,于2020年11月2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450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及自动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共受偿7730161.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执行费63800元,剩余本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