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德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43号
申请人: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白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忠。
委托代理人:孟娜,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F4幢裙房环庄路975、977、979号。
法定代表人:简世平。
申请人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5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5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伟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