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1民初47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荣,特别授权,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613012113。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建科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17666790C。

法定代表人:沈滨刚,执行董事。

被告:兰溪市游埠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大街里**/div>

法定代表人:吴旭明,镇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溪市游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文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