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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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6130121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建科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1766679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