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6130121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建科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1766679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