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1民初5544号 原告:***,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建科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工程材料款10000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追加***为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追加***、***为被告,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并无合同关系,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