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建科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他当事人亦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59元,由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9元(已减半),由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09元,由***负担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