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永商初字第3427号
原告:许红。
被告:浙江三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翁群。
被告:浙江泰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俞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与被告浙江三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沈滨刚、翁群、浙江泰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梅 玉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