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华路217号标准厂房8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86018796611000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682784.07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860187966110001账户存款人民币7682784.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