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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127号 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华路217号标准厂房8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82784.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82784.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东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一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