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04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京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书元,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等人民币9088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