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6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8)陕0926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至实际支付日起利息损失;2、交纳执行费1250元;3、交纳案件受理费1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案件款86720元。本院已将装修款80000元及利息672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利息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125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