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恢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覃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利县翠茗园休闲度假山庄,住所地:住平利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山庄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
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利县翠茗园休闲度假山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及其单位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給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申请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己扣划,同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10000元,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平民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案申请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开明
代理审判员*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