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26269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琴,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初37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装修款7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40万元自2018510日至实际支付日起利息损失;2、交纳案件受理费5650元、申请执行费9900元。

在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X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雁

审判员李强

代理审判员吴泓钧

0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