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初37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装修款7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40万元自2018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利息损失;2、交纳案件受理费5650元、申请执行费9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王恒个人名下财产10万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926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条件具备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雁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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