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琴,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明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装修款6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400000元自2018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日起利息损失。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8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股权、证券、收益性保险、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登记信息为异常,其原因系该公司自2018年起未再企业年报、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4、另查明,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因刑事犯罪被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
5、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平利县创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雁
审 判 员  魏刚刚
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