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376号之一
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路北侧,三孔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雷,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莹,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乐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对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现案件已审结,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韦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