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五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8803号 原告:芜湖五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8L9MMA1Q,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建材工业园荻黄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40415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乐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五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五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芜湖五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五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芜湖五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璘哲 二O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